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网友咨询: 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
律师解答: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管理处是否有收取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违约金的权利,应按照其管理服务合同上的相关约定实施。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写出加收违约金的条款,则物业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对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收取违约金。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业主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律师补充: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若约定的违约金被认为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的依据一般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标准并非绝对,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